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关将至,农村赴外地打工人员陆续返乡,单身男女结婚办喜事的将集中在这一时段。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 食品安全工作,防止因群体性聚餐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近年来,通过不断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备案管理和现场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得到了有效防控。但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食品采购渠道复杂、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存在许多食品安全隐患,是当前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较为薄弱、风险高发的环节。因此,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落实相关责任,做好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管,细化应急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二、明确责任,狠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要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要将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纳入监管范围,积极推动监管重点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底,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逐步落实乡镇(街道)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指导的范围、时限及其它具体要求。原则上对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报告管理,由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将菜单、举办场地、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48小时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或协管员,下同)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认真登记,并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接到报告后应认真登记并做好指导工作。对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
(三)实行强制留样制度。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要督促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对食品原材料、食品、饮品留样,留样样品应使用密闭保鲜盒盛装并放入专用冷藏设施中保存,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样48小时,并做好记录。菜肴加工从烹饪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做好饭菜保温工作,超过2小时的,应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食用前应充分加热。要高度重视对外购凉菜、卤菜的管理,在做好留样备查的同时,注意运输、存放等各个环节的冷链管理要求,对无法达到冷链运输、低温存放的各类凉菜、卤菜,在食用前要重新充分加热,保证微生物不超过限定值。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的管理
按照州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抓好对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的培训教育和健康检查,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黑名单”制度。对无健康证明或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或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农村流动厨师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按照相关要求,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当地政府报告。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恩施州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文件要求,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正确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缓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按规定办理报告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监管工作人员,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