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的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的要求,自2018年起,各地要在2017年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开展年度资产清查,并定期上报清查结果。现就做好2018年、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本次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登记时点分别为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

二、2018年度资产清查事项说明

鉴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刚结束不久,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状况基本摸清,2018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及报表填报种类简化(见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需填报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产负债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明细19-2)、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及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农清明细20)等4张报表。报表中的“2017年核实数”,由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2017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中的清查核实数自动导入;“2018年核实数”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资产现状,结合年底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分析填报,如与“2017年核实数”完全相等,可选择一键导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汇总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汇总01-2)、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汇总01-3)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总02)等4张报表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并逐级审核上报。

三、2019年度资产清查事项说明

(一)清查工作要求。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及报表填报参照2017年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通知》中的清查对象、范围和各类资产清查的要求,就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及时更新。清查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二)清查报表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系统中填报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见附件2),共涉及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等28张报表(农清明细01—农清明细20)。为了便于填报,短期投资清查登记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农清明细02—农清明细18),表内在“备注”列后增加一列“2017年核实数”,相关事项内容和数据由系统自动导入;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农清明细20)相关数据,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认真对照2017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历史数据,并根据其2019年资产现状和年底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数据填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待界定资产及资源等发生变动的可直接在该行次进行修改或删除,新增的事项依次在最后一行次进行填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填报的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汇总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农清汇总01-2)、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汇总01-3)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清汇总02)等4张报表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并逐级审核上报。

(三)报表表式调整。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格式以2017年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为基础,仅对个别报表进行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农清明细08)在“账面数”栏增加“固定资产清理”;“核实数”栏增加“数量或建筑面积”“原值”“已提折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资产负债表(组织类)(农清明细19-1)、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农清明细19-3)、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农清汇总01-1)、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农清汇总01-3)附报中的“全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指标删除。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创造保障条件,实行专人负责。指导工作人员熟悉各类报表和指标解释(见附件3),掌握填报方式和数据审核要点,做好年度清查数据与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数据衔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析填列相关指标。资产负债表附报中的经营性资产,应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用于经营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牲畜(禽)资产。其中,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牲畜(禽)资产需从相关科目中分析填列。

(三)熟悉系统界面。系统访问地址及填报方式不变,地址为:https://jtzcjg.moa.gov.cn/acvs,开放时间另行通知。2017年度清产核资报表可通过查询系统进行查看。2018年、2019年度数据经系统校验后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乡镇、县、地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数据汇总、审核工作,确认无误后报送至上级部门。操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技术人员联系解决。

(四)按时报送数据。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将2018年、2019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数据通过系统报送至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