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意见

近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促进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意见》。

 该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共20条,基于以下四大原则:坚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坚持统筹协同高效,形成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合力;坚持分类监管,加强对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分类查处,严厉打击“四大安全”领域内严重违法行为;坚持科学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提高执法办案的科学技术含量。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守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制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加强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双罚制”,对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坚决查处、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对严重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证照。规范处罚裁量权行使,合理裁量处罚幅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监管。

 《意见》强调,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推行运用市场监管执法协同办案系统,做到案件全程网上办理。规范调查取证,坚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实施。同时,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

 《意见》还特别指出,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议落实反馈和提案办理回复工作。建立完善市场监管社会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督导员作用,加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指导,认真办理社会督导员收集、反映的问题,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