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湖北省食品安全县创建,规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湖北省食品安全县创建的申报、评价、命名、管理工作。各市(州)开展食品安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党政同责要求,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群众满意的原则,着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湖北省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由湖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安全委)统一部署,湖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安全办依据本办法,适时修订完善《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DB42/T 1646-2021)和《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细则》,用于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验收。鼓励市州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创建标准。

第六条 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每3年为一个周期,创建程序包括:县级自评、申请验收、市级初评和推荐、省级验收和命名授牌。

第七条 县级自评。县级政府对照本办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细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八条 申请验收。县级政府通过自评,认为达到标准要求的,自愿向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提出“湖北省食品安全县”验收申请。

第九条 市级初评。市级初评工作由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办具体承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县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资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查,以验证食品安全县创建实际效果,形成初评报告。

第十条 市级推荐。经过市级初评,相关申请县达到“湖北省食品安全县”标准的,由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验收。省级验收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具体承担,可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验收评价:

(一)群众满意度测评。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请验收县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二)书面审查。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组织资料审查组对申请验收县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终止评审;审查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

(三)现场评审。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组织现场评审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申请验收县进行现场评审,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到位的,终止评审。

(四)综合评议。综合评议是对现场答辩、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的综合评价。

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组织开展现场答辩,申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主答辩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补充答辩。

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组织由院校专家、社会代表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的综合评议组,对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群众满意度测评和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最终评价结果形成省级食品安全县公示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汇总综合评议结果,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提出“湖北省食品安全县”建议名单,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反映问题或线索的,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或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提出调查核实意见。

第十二条 命名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但经过实地调查核实不影响综合评价结果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批准后授予“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

第十三条 复审。获得命名的“湖北省食品安全县”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以下程序完成:

(一)市级复审。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委托,对照《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和《湖北省食品安全县评价细则》对命名县开展复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复审意见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情况提交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二)省级抽查。省食品药品安全办采取年度检查和随机检查方式加强“湖北省食品安全县”日常管理,并对市级复审情况进行抽查,提出继续命名的食品安全县建议名单。

(三)批准发布。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批准后,公布继续命名的食品安全县。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证核实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约谈、通报批评、延期验收或延期复审等措施:

(一)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自查、自评的;

(二)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辖区内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下同)问题,且经核实的;

(三)省级相关部门在检查、督查、暗访、监测中发现有较为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在创建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

(五)发现有其他需要警诫情形的。

延期验收或延期复审期限为1年。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查实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同意后,撤销“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涉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弄虚作假、干扰检查评价结果的;

(六)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撤销命名的食品安全县三年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六条 获得“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的县对自评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初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创建评价管理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或工作能力,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对所提供的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将是否获得“湖北省食品安全县”称号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卫生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