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以“四有”为抓手 规范农村食品销售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行动,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以督促农村食品销售者强化“四有”责任为抓手,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四有”责任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有形象—-食品销售者应保持店面干净卫生,待售食品一律上架(柜)并分类码放整齐;二是有证照—-食品销售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三是有票证—-食品销售者应索取、保存并按月装订食品进货票据,逐批次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保存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是有自查—-食品销售者应定期对待售食品进行清查,查看是否存在“三无”、假冒、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并做好记录,对清查出的问题食品,及时下架并设置专区贮存。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基层监管部门对照“四有”责任,全面查找当地农村食品销售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扎实开展规范行动,让农村消费者得到实实在在的食品安全获得感,以看得见、可检验的农村食品销售行为规范成果向建党100周年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