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263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4家和食品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斯威特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糖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湖北斯威特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糖粉”(生产日期:2022-08-01,规格型号:40公斤/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361330150,经检验色值不符合QB/T 4092-2010《糖霜》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斯威特糖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湖北斯威特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糖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对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在糖霜抽检定级划分时没有能够准确定义,认为使用制作糖霜的原料为一级白糖,且申报糖霜等级划分时也按一级申报。整改措施如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纠正错误包装。

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永升超市销售的、标称汉川市中岭宏宇炒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川发兰花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永升超市销售的、标称汉川市中岭宏宇炒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川发兰花豆”(生产日期:2022-08-02,规格型号:130克/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005131832,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生产环节

2022年9月15日,汉川市中岭宏宇炒业专业合作社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上述不合格食品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9月20日收到相关材料)。9月2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受理并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日已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2022年10月3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川市中岭宏宇炒业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样品真实性异议予以认可,并书面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经营环节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永升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永升超市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阳新县鑫贝百货商行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阳新县鑫贝百货商行处以没收不合格川发兰花豆18袋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曾希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曾希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和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

经查,汉川市中岭宏宇炒业专业合作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9月7日到期且后续并未办理延续。

2.经营环节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永升超市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大王镇集贸市场刘想销售的、标称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花生米(油炸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大王镇集贸市场刘想销售的、标称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花生米(油炸类)”(生产日期:2022-05-15,规格型号:90克/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005131831,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生产环节

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元和罚款86000元的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

大王镇集贸市场刘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大王镇集贸市场刘想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

武汉市嘉禾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销售商储存及运输不规范。整改措施如下:要求销售商使用厢式货车来运输本产品,否则不予发货;要求销售商库房内加装遮阳窗帘,避免产品阳光直射。

2.经营环节

大王镇集贸市场刘想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四、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缘平价超市销售的、标称咸宁市吃的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豆(牛肉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缘平价超市销售的、标称咸宁市吃的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豆(牛肉味)”(生产日期:2022-06-20)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005131828,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生产环节

咸宁市吃的香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咸宁市吃的香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缘平价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缘平价超市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

咸宁市吃的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和储运不当。整改措施如下:降低油炸温度,缩短油炸时间,做好储运环境控制。

2.经营环节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缘平价超市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