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目标任务及责任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

为了确保我县成功创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根据鹤峰县《创建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鹤政办发[2015]42号)和“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鄂农办发〔2015〕2号)的相关要求,现将目标任务及责任单位分解情况通知如下。各创建单位要认真落实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目标考核任务。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25日

附件:

落实“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目标任务及责任单位

 

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考核办法要求,“完成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群众满意度和省、州农业部门日常督导检查整改”四部分考核内容,其中工作考核占总分的52%,质量安全水平占18%,群众满意度占18%,省、州农业部门日常督导检查整改占12%。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一部分: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35个考核要点,13个关键项(带*),共计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5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9分)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2分)(责任单位:县创建办)。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质监、粮食、工商、卫生、公安、商务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责任单位:县创建办)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3分)(责任单位:县创建办)。

  1. 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2分)(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县创建办)。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2分)(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县创建办)。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2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粮食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照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额度,配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创建工作(4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3分)

6.开展工矿区、污灌区、城市郊区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环保局)。

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

7.对被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开展综合治理(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县国土资源局)。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5分)

8*.实行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工商局)。

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工商局)。

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工商局)

9*.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工商局)。

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兽医局、县工商局)。

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工商局)

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工商局)。

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环保局 )。

  1. 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和配送网络(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县工商局)。

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工商局)。

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工商局、)

11.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10分)

12.对辖区主要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县农业局、县水利水产局、相关企业)

标准入企率达到100%(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

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相关企业)。

13.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创建活动(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水利水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企业)。。

14*.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35%(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强化证后监管,督促规范使用认证产品标识,依法规范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实行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3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相关企业)。

15.以二维码技术为重点,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菜、茶、果、猪、鱼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水利水产局、相关企业)。

五、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措施落实到位(22分)

16.100%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下同)、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推进农产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将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曝光(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粮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1分)(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禁止行为的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3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相关企业)。

19*.农产品生产企业100%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实行产品包装或标识(4分)(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20.大力推行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统一格式规范,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实现农产品产地、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监管无缝衔接(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粮食局、相关企业)。

21.建立产地农产品收购人员或送货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产品购、贮、运台账制度,全面开展产、购、贮、运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粮食局、相关企业)。

22.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编制、人员、经费要全部划转到位(2分)(责任单位:县编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兽医局)。

23*.督促屠宰厂(场)落实“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格实行“瘦肉精”检测和屠宰检疫同步,凡经检测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兽医局、屠宰企业)。

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行为(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局)。

建立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局、县水利水产局、相关企业)。

六、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8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粮食局、相关企业)。

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收购储运企业(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粮食局)。

县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4000个(2分)(责任单位:县农业局(2000个)、县畜牧兽医局(1000个)、县水利水产局(100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00个)、粮食局100个)。

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500个(1分)(责任单位:县农业局(280)个、县畜牧兽医局(100)个、县水利水产局(10)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0)个、县粮食局(10)个)。

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2000)个(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6分)

25.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统筹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实行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

26*.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和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

建立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案件查处移送制度,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3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10分)

27*.建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和农产品质检机构,加强工作力量,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4分)(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

28*.整合乡镇农业站所,统一核定事业编制,统一核定经费预算,组建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和机构牌子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并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3分)(责任单位:县编办、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9.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30.制订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生产企业和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农业标准化宣传、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九、应急处置(4分)

31*.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32.制(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应急保障和应急演练,随时抓好应急处置工作(2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完善(3分)

33.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生产过程管控、产地准出管理、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诚信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局、县粮食局)。

34.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互为条件、互认对接的衔接机制(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粮食局)。

35.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1分)(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粮食局)。

第二部分: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18%,包括2个关键项(带*)。

一、质量安全水平以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为测算依据。

二、监测范围要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监测参数包括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要素。

三*、监测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粮食局)。

    四*、本县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猪、牛、羊等畜产品中“瘦肉精”、禽蛋中禁用兽药、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水产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由监测合格率的分子数值乘以18%,测算出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第三部分:群众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18%,包括1个关键项(带*)。

一、群众满意度考核由省农业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群众满意度考核要包括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监管部门工作情况、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和知识宣传普及情况、投诉举报情况、遇到问题的处置情况、质量安全状况等多个方面内容的满意度。

三*、群众满意度应在80%以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四、由群众满意度的分子数值乘以18%,测算出群众满意度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

第四部分:省、市农业部门日常督导检查

省、市农业部门日常督导检查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12%,包括1个关键项(带*)。

一、省、市农业部门日常督导检查工作由省农业厅组织,市农业部门配合。

二、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县(市、区)政府创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三*、对于省、市农业部门日常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创建县(市、区)政府要100%及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四、此项工作计100分,由省、市农业部门日常督导检查的打分数值乘以12%,测算出省、市农业部门日常督导检查部分在考核中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