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经管)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自2014年农业部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以来,我省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案件信息总体公开率偏低,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适用范围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均应按要求依法公开。

二、信息公开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公开格式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执行。

三、信息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方式

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在湖北农业信息网(http://www.hbagri.gov.cn/)“案件信息”栏目上公开。

各市、州、县(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在本级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当地政府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各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信息公开考核机制

各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七、有关要求

(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28号)和《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16〕24号)要求,各市、州、县(区)农业部门应通过“金农工程应用”软件直报的“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中“案件信息公开”数量和“办结案件”数量要保持一致,并在本级官网公开。“办结案件”中依法不得公开或上级要求不得公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经省农业厅同意。

(二)各市、州、县(区)农业部门负责牵头汇总本辖区内农业案件信息(含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并通过“金农工程应用”直报。同级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和经管等部门分设的,应安排专人主动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同级农业部门汇总后上报。

(三)请各市、州农业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县(市、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网址;省畜牧兽医局、水产局、农机局负责全省各市、州、县(区)相应行业案件信息公开网址的收集,并于5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厅政策法规处。省农业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黄昌盛;联系方式:027-87667752;

邮箱:640353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