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解读
一、概念
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
品种引种是指从与湖北相邻省(市)同一生态区域引进通过该省(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二、新时期品种引种管理的重点
为满足我省农业生产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多样性需求、产业化发展以及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通过规范管理、放权引种、简化工作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品种引种管理办法,提升品种引种效率,因地制宜推广良种,服务我省农业生产。
三、新时期品种引种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按照服务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程序,完善品种引种的申请、受理、试验、公告、管理等环节,提升品种引种工作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权责法定,所开展的品种引种工作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服务农业生产原则。从需引种,着力引种农业生产和种植结构调整急需的品种。三是突出重点原则。结构调整、特色农业和产业化发展的重点在市州,且市州间各具特色和差异。因此,品种引种的工作重心在市州,突出市州因地制宜开展。四是引种权责明确原则。市州是引种工作的主体,且熟悉辖区内品种需求方向、品种种植表现及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因此对品种引种应有主要把关责任,省级主要在宏观政策、主要原则的把握上予以负责。五是保障生产安全原则。通过引种试验明确品种的利用价值和生产上应注意的要点,保障引种品种种植安全;开展转基因检测,依法依规管理;对引种通过的品种,在引种种植期间各地加强监管,对不宜继续种植的品种及时予以退出。
(三)品种引种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品种引种范围。根据《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引种范围应是“从与湖北相邻省市同一生态区域引进通过该省(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相邻省市指河南、陕西、湖南、江西、安徽、重庆六个省(市)。”
二是关于品种引种权限。按照《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品种引种由市州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品种引种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省级品种引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三是关于品种引种程序。鼓励市州因地制宜开展品种引种工作,充分发挥市州熟悉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需求上的优势,根据种植安全、农业增效和产业化发展的需求,因地制宜制定辖区内引种实施办法,报省农业厅备案。
四是关于省厅同意方式。为减少行政审批,把品种引种审批的权限下放到各市州。市州引种审查通过的品种,报请省农业厅在湖北种业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为通过省农业厅审核通过。
五是关于保障品种安全问题。各地应加强相关监管工作。引种的品种应符合种植安全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及时跟踪品种表现,对发现有不可克服缺点、种性严重退化以及有品种真实性等问题的及时停止引种。
四、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7月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17日发布的《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